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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担当作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单位(部门)经济和事业发展,管理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依规依法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以促进单位(部门)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部门)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期间)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单位或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与其他类型审计项目相结合,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综合监察室、纪委审查调查室、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会议组成人员,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初或年末,联席会议根据组织部提出的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工作计划建议,结合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拟定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上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请联席会议、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经过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部门)经济和事业发展以及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及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财务公开及民主监督情况;
      (六)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十)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一)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二)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三)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对同一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部署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校内门户网站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职责范围与任期目标;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主要业绩、问题和建议;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情况等;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及财经活动民主监督情况等;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会计报表、账薄、凭证等),预算与经费筹集、使用情况的资料;
      (四)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五)相关内部控制文件及其执行资料、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招标采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和纸质数据,以及必要的技术文档;
      (七)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清单及盘盈、盘亏、毁损情况;
      (八)债权与债务清理清单和发生的时间、经手人、批准人及未处理的原因;
      (九)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撰写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专项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校领导批示后,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党委组织部。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批复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和后果,以及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规依法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中层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八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学校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
      (八)其他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和分工情况等;
      2.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4.以前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6.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部门存入个人档案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  联席会议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渤大审字〔2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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