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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第47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或下属单位投资进行的合同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校园绿化、道路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结算时,学校审计处或由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结算的真实、合法、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开工前,主要审计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招投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
      第五条 施工中,主要审计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合同履行情况;材料、设备采购确认;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勘验;施工签证认定、工程进度款拨付及索赔事项核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
      第六条  竣工后,主要审计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结算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
      第七条  审计机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调整预(概)算文件;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二次报价单、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合同或协议,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四)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的甲供材料确认单;
      (五)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六)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初审,有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审签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七)隐蔽工程记录单;  
      (八)经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签认可,加盖管理单位(部门)公章的工程签证单;
      (九)工程监理报告;
      (十)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定表;
      (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施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开工前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构可以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审计。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审计机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报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
      第九条  事中审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填盖前,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须组织审计机构、监理单位、招标采购中心、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定工程量,未经现场验收不得封闭。其他事项,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审计。事中审计的材料报送时限及审计工作完成时限,以不得影响工程进度为基本要求。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填制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定表,组织使用单位(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采购中心、审计机构等单位(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或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定表、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书、竣工图、隐藏工程记录单、工程签证单等资料,报送给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固定总价合同或报审结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机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报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固定单价合同或报审结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机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报审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报请主管领导批准,责令停工或拒审;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工程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办理开工必要的手续,或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决定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的;
      (五)转移、侵占和挪用基建或专项资金的;
      (六)未经审计,擅自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规,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计财处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手续。预付工程款须审计处审签并留足尾款,竣工结算前建设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合同金额或预(概)算总额(须扣除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暂列金额)的80%。修缮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总额的70%。
      第十五条  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审计资源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审计,也可以对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专项审计;既可由审计处独立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所发生的费用依据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为了调动审计处工作人员积极性,补充审计业务经费,学校在审计处审减的工程费中提取3-5%(单项工程项目审减金额10万元以内提取5%,超过10万元的提取3%),建立审计业务基金,其中60%作为部门管理支出,40%作为部门奖励。具体使用和发放按照《渤海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渤大校发〔202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渤大审字〔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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