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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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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等法规与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为组织部、纪委综合监察室、纪委审查调查室、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人事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由组长召集。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制度,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在一定范围内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推进整改落实; (六)研究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的意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二)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三)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作为干部谈话的重要内容。 (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任免、考核、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纪委综合监察室、纪委审查调查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二)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三)对审计移交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核实查处,并酌情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四)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 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和电子数据; (二)及时、完整地提供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三)针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有关财务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报表、账簿和电子数据; (二)及时、完整地提供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三)针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第九条 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向审计处提供有关人事方面的材料,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针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有关人事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第十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二)听取各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向组织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 (五)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可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回避联席会议有关议题。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12日学校印发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渤大审字〔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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