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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渤海大学纪委关于党风廉政意见
回复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和监察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凡提四必”要求,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20〕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立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职责,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受理事项范围。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2.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或向各级人大、政协等推荐拟任代表或委员人选事项;
3.拟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推荐参加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事项;
4.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5.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主要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6.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其他事项;
7.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受理人员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受理人员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对象;拟任学校及以上党委(党组)管理职务的干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相关部门发来的听取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后,及时登记,建立台账。对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均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等进行审核,并由纪委副书记负责签批;
(二)按照纪委副书记的签批意见,负责纪律审查的工作人员对照事项或名单,围绕信访举报、诫勉谈话、问责、立案、纪律处分以及廉政档案等重点事项进行审查,突出政治把关,提出回复意见的初步建议;
(三)如果情况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可直接回复意见;如果情况复杂,一般应召开综合监察室内部会议,根据比对核实情况和回复意见的建议,经集体研究和综合研判后,全面、客观 、准确地提出党风廉政回复意见,对是否影响提拔使用或推荐给出明确意见;特殊情况需提交校纪委全委会研究后回复;
(四)党风廉政回复意见经校纪委副书记审核把关、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签字后,以书面意见形式报告回复来函单位。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复函。特殊情况或干部换届审核数量较大时,由校纪委与组织部门沟通并报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回复结束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及时做好存档统计工作;
(五)要按照实事求是、逻辑严密、表述清晰、内外有别的要求出具党风廉政意见,一般不对外提供具体问题线索,对于涉及正在进行核查等敏感情况的需稳妥把握;
(六)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巡视巡察、审计、信访等各来源问题线索的备案、移交和集中管理,完善管理台账,提高信息化水平,做到数字准、情况明、底数清,避免问题线索遗漏甚至失管失控等情况。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正式回复意见之前,可以听取或询问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二级党组织等负责人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照以下6种回复格式办理:
(一)“截止到目前,未收到信访件和未发现问题线索 ”,可回复可以提拔或选用;
(二)“收到来信举报,反映问题笼统,不具备可查性”,需回复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可建议不影响提拔或使用;
(三)“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对来信举报具有可查性的问题,应经纪委审查调查室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并向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汇报后,就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如决定核查或已经在核查,建议暂缓提拔或选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四)“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核查相关报告,可建议不影响提拔或使用;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全部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核查相关报告,可提出对其提拔或选用不持异议;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需回复来信反映具体问题和查处情况,可建议对其不宜提拔或不同意选用,如问题严重,则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积极为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党员干部接受审查调查、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况。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清理、精简、规范各类评选表彰奖励活动,防止过多过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与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加强日常沟通协调,建立学校党委管理干部任免职信息定期通报、大批量征求意见提前沟通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前瞻性、时效性和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八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台账,及时完善廉政建设档案。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回复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坚决防止回复意见结果失真。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密泄密以及因未如实提供党风廉政情况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渤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监委驻渤海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渤海大学纪检监察处          2020年6月8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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